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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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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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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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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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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QT-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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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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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印刷、复制企业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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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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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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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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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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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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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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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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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2001年11月9日施行)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复制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逢单数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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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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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注册成立的印刷、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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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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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单位: 1.印刷企业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印刷企业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3.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制单位: 1.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3.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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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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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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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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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个工作日、7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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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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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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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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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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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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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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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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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决定,发放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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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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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发布实施)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关于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478号)三、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一)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四)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同1-2。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2.同1-2。 4-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同1-2。 5.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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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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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市的年度核验。 2.县级:负责本县的年度核验。 二、相关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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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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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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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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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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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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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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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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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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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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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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