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利清单 > 其他类

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核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QT-024-00

职权名称

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二十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因建设工程影响,需要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 2、原址保护方案和实施单位经省文物局认可; 3、原址保护方案纳入了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申报表》;   3.现状勘测报告; 4.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   5.设计文件;  6.施工方案; 7.工程预算;   8.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   10.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评审 6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市级: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核工作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相关文档:


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