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利清单 > 其他类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QT-026-00

职权名称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工程建设仅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不涉及保护范围; 2、工程实施未破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评审 6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对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市级:负责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工作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相关文档:


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