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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审读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JC-005-00

职权名称

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审读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规章】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检查对象

1.市内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网络(数字)出版物; 2.在省内注册登记、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了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3.各出版社专题报批选题的书稿; 4.有关部门要求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或审查的出版物; 5.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计划的审核; 6.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 7.省内经批准具有出版物进口权限的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 8.所有在本省出版物市场销售的正式出版物。

检查内容

1.出版物是否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和形式。 2.评估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评出版物是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登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出版、发表、制作或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是否出版、发表、制作、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7.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8.刊登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形式刊载广告。 9.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10.出版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出版形式是否符合相关出版形式规范的要求。11.网络(数字)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 12.国家规定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数字)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内容。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审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审读工作的形式和程序。 2.检查责任: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主管单位和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出版物出版质量(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和印刷装订)进行的审阅和评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3.处理责任:省新闻出版审读中心、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在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重大版面质量事故、网络(数字)出版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等,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监管责任:强化出版物质量管理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 1-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 1-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宣发【2011】6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三条 出版物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主管单位和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出版物出版质量(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和印刷装订)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出版物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宣发【2011】6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审读中心、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在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重大版面质量事故、网络(数字)出版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等,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1.《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2004年12月24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4-2.《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新出报刊【2009】126号文 2009年2月9日) 第十八条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4-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宣发【2011】6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17条省新闻出版局定期(每年)总结表彰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个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承担属地范围内出版物审读工作的组织、实施、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宣发【2011】6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审读中心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出版物审读工作,包括行业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行政执法等,重点抓好市直单位出版物,同时,与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共同抓好有代表性出版物的审读。《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宣发【2011】6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八条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审读工作,组建审读员队伍以专职为宜,也可以适当聘请兼职审读员或出版物评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范围内出版物审读工作的组织、实施、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根据需要调阅当地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出版物审读的有关简报等。

承办机构

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方式

0714-6267345  黄石大道722号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监督投诉方式

举报电话:12318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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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