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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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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JC-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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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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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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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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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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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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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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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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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2010年2月6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1)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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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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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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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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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相关的技术系统配置情况,制播系统的运行状态及监测监看情况; 2.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 3.人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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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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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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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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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情况。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3.处理责任: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在收到被抽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一次。 4.监管责任:强化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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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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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2010年2月6日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2010年2月6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2010年2月6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2010年2月6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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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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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对全市范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县级:负责对全县范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相关依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2010年2月6日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1)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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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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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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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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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267345 黄石大道722号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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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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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2318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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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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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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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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