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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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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JC-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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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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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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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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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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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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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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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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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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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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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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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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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2.是否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是否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4.是否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5.是否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6.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7.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8.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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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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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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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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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被抽查单位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情况,是否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是否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应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公众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处理责任: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在收到被抽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一次。 4.监管责任:强化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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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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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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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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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全市范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县级:负责对全县范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相关依据 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年10月11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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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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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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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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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267345 黄石大道722号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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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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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2318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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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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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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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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