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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QR-002-00

职权名称

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或单位申请:须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拟被认定为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照片;3、提交有助于说明其为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实物照片等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评审 6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名单。 5.监管责任:对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市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2.县级:负责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二、相关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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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7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