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确认)
|
|
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职权编码
|
01105331-9-QR-003-00
|
|
职权名称
|
非法、违禁出版物鉴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黄石市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案件查办需要提请鉴定
|
|
需提供的材料
|
1.出版物鉴定申请(委托)书; 2.基本案情介绍; 3.提交鉴定的出版物样本;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出版物样本依法作出初步鉴定意见,起草鉴定意见。相关处室对鉴定意见法律条款适用性进行审查,形成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对鉴定意见审定签发,形成出版物鉴定书。 4.送达责任:制作出版物鉴定书并送达鉴定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出版物鉴定工作流程进行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1.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非法出版物鉴定。 3.县级:主要负责县级辖区内非法出版物鉴定。二、相关依据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