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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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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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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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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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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QR-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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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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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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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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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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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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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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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令)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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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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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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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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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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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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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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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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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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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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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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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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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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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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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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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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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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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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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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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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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1号令)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的,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后,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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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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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市级:如期履行上报程序。 2.县级:如期履行上报程序。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1号令)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的,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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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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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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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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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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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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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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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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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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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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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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