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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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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QZ-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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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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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规的视听节目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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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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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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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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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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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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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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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种类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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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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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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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违反法规规定的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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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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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决定→告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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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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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责任: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决定责任: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请示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监管责任: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展视听节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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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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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同1。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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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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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1、市级:主要负责实施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及向市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2、县级:主要负责实施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及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二、相关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实施)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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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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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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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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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267345 黄石大道722号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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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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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2318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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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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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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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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