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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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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31-9-XK-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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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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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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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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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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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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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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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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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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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全部下放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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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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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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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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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2、营业执照和章程;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业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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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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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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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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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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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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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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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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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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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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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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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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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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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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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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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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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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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下放各县市区 2.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二、相关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全部下放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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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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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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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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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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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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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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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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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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