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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XK-006-00

职权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号)市级第176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必须是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的需要;

3、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4、借用国有馆藏文物需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借用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文物借入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原因、去向、用途、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文物数量及其中二、三级文物数量(原件1份,拟留件);

2、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原件1份,拟留件);

3、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包括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及数量(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留件)。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批准文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2县级:无。二、相关规定: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号)市级第176项。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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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