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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职权编码

01105331-9-XK-007-00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勘察设计丙级、暂定级,施工三级、暂定级,监理丙级、暂定级)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1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或《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3、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评审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资质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勘察设计丙级、暂定级,施工三级、暂定级,监理丙级、暂定级)2县级:无。二、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2014年4月8日)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1项。。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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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