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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职权编码

01105331-9-XK-010-00

职权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新广发〔2014〕40号)
第十条 《准印证》的核发及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中央在鄂、省属单位主管主办、涉及民族宗教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准印证》并进行年度核验。
其他各市(州)、县有关单位主管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批准核发《准印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3.稿件内容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请材料

一、申报一次性内部资料的材料 。 1.申请书; 2.编印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3.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材料。 1.申请书: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准印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有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许可证并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受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民族宗教类除外)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家部委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2015年2月10日施行)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

咨询方式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局窗口电话:0714-6530332;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审批平台;市文新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监督投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14-6510992;文新广局政策法规科0714-6359700;市文广局网站http://www.dgyewgang.com/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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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6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